二:现住平房1间,归次子:周文信所有,长子:周文忠,居住至18岁后搬出周家。也可提前搬离。长女:周文秀,婚后搬出家庭,随丈夫居住。
三:家中一切应有之物,如:衣柜、木床、存款………归:户主周德明所有,长子:周文忠自愿放弃所有财产。
四:长子:周文忠,共分得家中财产:1元整。其次子:周文信,负担周德明、马桂红今后日常生活的一切费用。
五:周德明、马桂红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,费用由次子:周文信,一人承担,长子:周文忠,长女:周文秀,不承担一切费用。
六:以上所列各项,立约人:周德明、马桂红、周文忠、周文信、周文秀完全同意,并有见证人:易中海、刘海忠作证。
本协议一式8份,立约人:周德明、马桂红、周文忠、周文信、周文秀,见证人:易中海、刘海忠。各持1份,剩余一份上交南锣鼓巷街道办事处,盖章见证。
本协议签订日期:1960年2月13日。
自签订日起,协议生效。
【整体来说一句话,周文忠就分得了1块钱,以后周德明两口子全由老二周文信赡养。周文忠则是:生不养死不葬。周德明留了个心眼,直接把这份协议当成了遗嘱,表明了自家房产和存款,都是周文信的,自认为可以堵住周文忠日后的不认账。
他的这点儿小手段,周文忠自然不放在眼里。周文忠也在协议里做了个扣,因为房产这事儿是自己要求写上的,看似表明态度,实则给周德明挖了个坑。
自己如果想的话,完全可以推翻不认账!!因为房产是国家的!个人没权利支配!!只要把这事儿闹大了,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!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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